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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修路起纷争 多次协商意不同 院长亲自析案情 五次调解终成功

  发布时间:2012-03-13 08:19:17


     日前,绥化农垦法院经过5次调解,终于成功审结了一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中铁19局某公司中标承建伊春至绥化的高速公路。为方便施工,该中标公司与中标路段附近的某农场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占用某农场所有70000平方米土地两年,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同时约定将该用地的表土统一存放,待工程完工后用于复垦回填,完成复垦的期限为合同界满后的1个月内,即2010年11月30日前复垦完毕。在工程快完工时,某农场发现施工方把应统一存放用于复垦的表土大部分挪作他用了,便与对方协商,几次未果,某农场以对方违约为由于2011年9月一纸诉状将该施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施工公司马上进行复垦或支付100万元复垦费。此时,距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界满还差2个月。被告方马上提出异议,认为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不能认定其违约。鉴于这起案件标的额很大,争议很有其特殊性,法院领导非常重视,对审判人员强调一定要妥善处理好此案。在利用给被告送达之机,审判人员把双方约到一起,进行调解。被告方承认施工中确实违反约定使用了部分表土,并表示马上进行复垦工作,原告表示同意,原、被告双方达成第一次调解协议;
     20天后,原告方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被告方复垦工作不符合要求,申请法院派人员到现场勘查,并要求被告方马上停止复垦。法院派出主审法官、立案庭副庭长把双方当事人约到临时用地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被告前期复垦工作确实存在很大瑕疵,在表层遍布大小石块不一,随机挖取的10个点,里面也均是沙土、石块、粘土的混合物。 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被告方承认其复垦工作有瑕疵,并承诺说马上按原土地标准进行二次复垦,原告同意了被告的方案,第二次调解达成协议;
开庭当天,在开庭前及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调解。原告提出鉴于被告的复垦工作并没有改善,要求被告停止复垦,以给付复垦费方式履行责任。被告方同意了这一意见,但双方在复垦费数额上分岐很大,差额多达30万,双方都不肯让步,而且由于约定的复垦完毕期限还未到,被告方不同意鉴定,第三次调解失败,双方矛盾升级。
      双方约定的复垦期限刚过,原告方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领导指派办案人员到案发地借给被告送达、双方选定鉴定机构的时机进行再一次的调解工作。经过办案人员2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仍没有达成协议,但双方分岐的差额从原来的30万变成10万,可以说第四次调解工作虽没成功,但有了一定的进展。办案人员回来及时将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国同志非常重视,当即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到院里来,他本人要亲自进行调解工作。
      两天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如约来到了院里,张立国院长亲自组织调解。张院长从占地性质、复垦意义、对种地百姓的影响及复垦不上的后续危害等几方面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就调解不成走鉴定程序分别给双方当事人算了一笔帐:对于被告方,不但要承担一大笔鉴定费用,而且超面积占地土地的情况会被鉴定出来,复垦费用会增加;对于原告方,鉴定结论出来至少要2-3个月,还要再次开庭审理,这样时间就会白白浪费掉,复垦不及时会耽误明年的春耕,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最终,双方被院长细致、负责、真诚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复垦费90万元,诉讼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至此,经过前后的五次调解,这起案件终划上了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陆垚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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