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产、征收超生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冻结、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划拨、变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在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有关土地、房产、矿产、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处理决定不服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