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绥北人民法院北安人民法庭被定为“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管理改革试点”单位以来,加强统筹协调,创新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规范执行行为,其执行团队认真落实院领导的指示,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全面提高执行质效。
2014年原告武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任某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被告任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武某在2015年10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由于被执行人任某外出打工,无法取得联系,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穷尽一系列法律手段对被执行人任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将被执行人任某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3月依据申请执行人武某的申请,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同时启动民生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对被执行人任某的财产进行了细致的查询。经了解,被执行人在某农场管理区有洛阳产1204轮式拖拉机及拖车一套以及基本田24亩,执行干警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查封。
被执行人任某远在广州务工,听到此消息后,急速赶回。案件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其宣讲不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的严重后果,任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任某用洛阳产1204轮式拖拉机及拖车一套协商价格为30000元、现金40000元履行了给付义务。自此,被执行人从2015年至2021年拖欠的70000元抚养费,只用三天执结完毕,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