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工作岗位工作了近十年,接到过很多当事人的拜年电话、短信和贺卡,但是唯一让我难忘的却是有一年收到的一份来自澳大利亚的中、英文对照的贺卡。贺卡上写到:“感谢中国黑龙江的法官们对在异国他乡海外游子的帮助,是网络缩短了我们之间的距离,也是你们这样的法官让这次跨国沟通有了一次完美的谢幕!在这里献给人民法官们最真诚的新年祝福!”话语虽然平凡而又普通,但却从中折射出一位海外华人对国内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我们仅仅做了一名法官应做的本职工作,但却换来了最诚挚的感谢和新年祝福。
那是在近期,受理了6起非常普通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某乳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是该公司所聘请的6名高级管理人员。当时6起执行案件,每2起相对案件互有执行内容。执行中需要互相折抵方可结案。可在我通知当事人到庭时才得知,原案中一申请人蓝蓝在申请执行后,即出国到了澳大利亚定居。虽然在原审执行时,委托了代理人,但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另一起案件的执行未向原代理人进行授权,即原代理人无权对新的执行案件进行代理。这样,涉及到蓝蓝的2起案件就成为了难解的一道“题”。怎么想办法与蓝蓝取得联系呢?这时,我灵机一动,想起了代理人曾经说过蓝蓝有MSN(商务聊天工具)的ID,能不能通过MSN来联系。经过初步的学习,我让书记员帮助建立了一个MSN用户名,将被执行人ID号加入了联系人中。可是,由于国内和澳大利亚的时差不同,始终不见蓝蓝上线。我又往蓝蓝的信箱内发了电子邮件,还是没有收到回音。没有办法,我只有在每天上班的时候就登录MSN,耐心地等待着蓝蓝在MSN上的“到访”。
终于有一天, MSN上有了显示,蓝蓝上线了!连线后,我打出一行确认身份的信息:“你是蓝蓝吗?”,蓝蓝对法官的身份表示疑问?打出:“你是谁?”……,经过网上交谈,我和蓝蓝的身份相互被确认,但在谈到案情时,蓝蓝却提出要先往国内同事处电话了解后,再答复我。就这样,第一天的网上谈话结束了。
蓝蓝通过和同事联系后再次登陆MSN。于是,我通过网络向其讲解了侨居国外委托他人进行授权的一些法律规定,让其到大使馆开具有关证明。又向其提出:能否来个异地和解?即在网上协商,双方在最后达成一致的和解意后,由蓝蓝从澳大利亚邮来书面的和解意见,并附上大使馆的证明、护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指定收款银行、账号,由我们往指定帐户上汇钱,并以汇款凭条作为收据即可结案。但这种办法能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及时将此案的案情和相关意见向黑龙江省农垦中院执行局进行了专报,后中院执行局同意网上执行和解的意见,同时指定由我院承办。于是,执行法官们的网上执行又继续进行了……。
终于有一天,执行法官通过email给蓝蓝发邮件,定于第二天13时40分在MSN上进行和解协商;
当日下午,执行法官找来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并通知第二天日进行“网上”执行和解;
第二天13时40分,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网上执行开始了,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双方的案件互相折抵,由申请人黑龙江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蓝蓝折抵后剩余的执行款人民币16943元,给付方式由执行法官将钱存入蓝蓝提供的账户内。
27日,蓝蓝的书面和解协议并附澳大利亚大使馆的证明邮寄到法院,当天下午,执行法官找来申请人的代理人按网上协商的内容和蓝蓝寄来的书面和解协议,制作了和解笔录,并一同到蓝蓝的指定银行在指定账户内存入16893元(扣除汇款费用50元),至此,一起跨国网上执行和解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