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精神,我院围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和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推出”三个规定“学习栏目,着力加强对“三个规定”的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明确政策,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