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精神,我院围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和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推出”三个规定“学习栏目,着力加强对“三个规定”的再学习、再宣传、再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明确政策,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