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人民法官应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这既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新方向。
司法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的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高度概括了新形势下人民法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学习并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学习并理解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是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官具体的行动。
一、公正是司法价值观的灵魂
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无公正,则无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也是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曾指出,“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这种公平正义的思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 人民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制止纷争,化解矛盾,纠正错误,制裁犯罪,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公正司法是树立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严重。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败坏了水源。”
追求公正还在于社会公正。这不单单是法律的范畴,同时也是哲学伦理学的范畴。公正亦非法律应当保护和促进的惟一价值,公正本身是个需要多元价值体系维护的世界。司法者仅有朴素的公正愿望是绝对不够的,必须掌握公正的学问。称职的法官需集公正的意识、品质与深厚的法学修养于一身。
二、廉洁是司法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使人光明磊落,廉洁使人不怒自威。人民法官必须是法律信仰者、守护者,才能成为法律的裁定者、执行者。只有公正执法、清正廉明,以审判事业为己任,恪尽职守,大公无私,才能营造公正的审判氛围,只有时刻洁身自好,清廉自守,才能树立法官以及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
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法官要抵制各种诱惑,要不断地警示自己、告诫自己,时刻牢记法院审判工作的神圣使命,充分发挥“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标榜作用。不谋私利,不徇私情,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才能保证司法工作的神圣性,公正性,廉洁性。
要“以公为己任,以廉为准绳”。坚持立审为公、执审为民的原则,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崇尚廉洁,事事做到无私、自律、清廉,在人民群众中树法官清明、廉洁的形象,以做到取信于民,审判为民。
要“俭以养德,廉以立身”。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利的执行者,要始终保持中华民族简朴勤俭的美德,不贪图安逸享受,不谋取私利;要按照古圣先贤们的标准,洁身自好、洁身首道、洁行修身、欲洁其身严格要求自己;要真正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三、为民是司法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政为民在司法的具体表现,也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自然延伸。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怀爱民之心。“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有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只有常怀爱民之心,才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我们的一切工作为了人民。常怀爱民之心就是要心中始终想着人民,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当事人体会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怀爱民之心,就要像蓝晓娜同志那样牢记党的宗旨,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为民之举,永葆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始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信念的支点和事业的轴心。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谋利民之策。常谋利民之策就是要求法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时,要拿出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一方面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就是要当事人感受到诉讼的方便与快捷,像全国推广的“巡回审判”;运用QQ视频、电话等现代通讯手段对当事人进行空中调解;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远程立案等等,都是既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又免除了当事人的远途劳顿的好方法。另一方面要促进并提高审判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官必须恪守公正与效率的基本要求,在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
要做到司法为民,应常练为民之功。常练为民之功就要求法官具备扎实的执法素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要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为一切司法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结合审判实践不断完善自我,提高司法业务之功,充实法学理论之功,提高庭审辩明之功,练好和谐调解之功。
学习司法核心价值观,理解其重要意义只是学习的第一层次,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把司法核心价值观具化为法官的实际行动。要做到此,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观念是先导。
要切实做到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各级法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与教育,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时代紧迫感、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领导要以身作则,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作为领导者必须不断提升自我价值观,才能去带动别人,影响别人,激励别人,才能帮身边的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作为法院干警经常性学习和思想教育的重点内容,各级法院培训机构要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各类培训的内容体系,要保证司法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思想。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处出发,不断深化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要把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把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要寻找个体身上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全国法院系统这些年表彰不少优秀法官、英模人物,毋庸置疑他们都起到了标杆的作用。我们还要把眼光更多的放在我们身边的同事上,通过对每个人闪光点的挖掘,彰显,正确的价值观很容易被内化。组织干警学习先进、树立身边的典型,营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注重激发每个人的的价值观、职业观,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求,充分激活每个干警的积极性、能动性,使干警无论在价值观还是思想作风上,都得到全面发展。
二、要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力是基础。
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法官具有价值观实现能力,就是法官如何按照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付诸行动的综合能力。这就要求法官在思想上牢记,在行为上律己。
公正是人民法院立院之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活动之所以能定纷止争,是因为司法活动体现的公平正义。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可见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是极为重要的。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能力。没有此能力的法官就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利益纠纷中排除各种干扰,裁判公正就没有保证。
廉洁是人民法官立身之本。“公生明,廉生威。”廉洁和公正就像一对唇齿,谁也离不开谁,相互依赖。失去廉洁,公正难以维持。法官的廉政能力,就在于法官的廉政意识。要不断通过思想教育牢固法官思想防线,通过相关制度杜绝回避嫌疑事件的发生,打造一支思想过硬的法官队伍,锻炼并增强法官职业能力。
为民是人民司法的力量之源。为民,就是要始终坚持“以当事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目前我们国家释法析理属于事后解释,诉讼过程中的指导和阐释比较缺乏,有些法官释明过度,模糊了法官与律师的界限;有些法官不敢释明,怕释错或给当事人留下小辫子。为此,要强化训练法官的职业能力,提高法官实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三、要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文化是利器。
首先,必须牢牢把握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倡导和培养法官的公正、廉洁、为民的作风,引导大家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鼓励法官思想上创新,只要是有利于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更好的贯彻执行法律的办法措施,就要大胆尝试、积极探索,深入推进司法核心价值观在法官群体的影响力。
其次,必须做到价值观语言大众化。演讲中有个重要的规则就是要了解听众群体,它要求演讲者将自己讲述的内容转化成特定听众群里所容易接受的语言,感兴趣的方式,乐意接受的形态。与此类似,学习、教育、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需要把价值观进行具体分层,按接受对象的不同,将司法核心价值观渗透到法官的日常工作中去。
再次,必须从行动方式层面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要将行为认知作为价值观推广的核心内容,理解并学习标榜人物的闪光点,把司法核心价值观变成自己的价值观。同时法院要注重青年法官的成长,将青年法官的个人发展规划与法院发展有效结合,让法院成为其实现个人价值观的载体,真正实现法官与法院共成长。
最后,必须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打造法院良好的文化氛围,丰富文化载体。文化建设的内容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由浅入深,其精粹是法院精神文化,我们培养的法官优秀品格,就在法院精神文化范畴,说法官的文化底蕴高,就是法官优秀品格的展现。
四、要具化司法核心价值观,制度是保障。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完善并健全法院相关的规章制度。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要注重通过制度激励体现价值观的导向。价值观必须能够具化分解成为考核评价制度中具体的指标,从而体现强烈的价值导向作用。要确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明确可行的考核评估标准,对法官自身的价值观起到影响,感召的作用。要让激励的阳光,洒在那些低头工作,默默奉献的人身上。要通过制定制度让单位形成一种正气,带动并激励大家前进。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同样,规章制度的生命,在于贯彻落实。所以对形成了的制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落实。不仅要实行内部监督,还要接受外界社会的广泛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院视察,充分尊重和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对法院的监督作用。另外,在法院人员管理上,要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业绩考评,落实责任追究等制度。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工程。要让“公正、廉洁、为民”的思想深入每个法官的内心深处,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还需要我们坚定不移的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长期的,不断的探索、实践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