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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假乱真企图蒙混过关 伪造变造驾驶证件被查处

  发布时间:2023-02-09 17:29:20



以案释法
为了逃避公安交管部门对涉证涉牌违法行为的持续打击,个别人耍起了“小聪明”,竟然伪造、变造驾驶证件。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他人驾驶证的案件,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详情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付某某因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被处以一次性记满12分的行政处罚,导致其驾驶证准驾车型由B2降至C1M。付某某为了能够继续驾驶重型货车,遂通过互联网向他人提供其本人寸照,伪造了姓名为刘某的B2型驾驶证,并支付人民币3 000元将驾驶证购回。
2021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黑MD3810号重型栅式货车行驶至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至黑龙江省嫩江县七星泡农场公路1.7公里处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要求付某某出示驾驶证时,付某某出示了伪造的驾驶证,并谎称自己姓名刘某,企图蒙骗交警。后被交警识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4日16时许,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驾驶辽PA238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海伦市新建公路与共合镇富众村交叉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丁某某及三轮车上乘车人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付某某唆使其朋友汤某某替其顶罪,后被交警识破,对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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