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成败”。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案件质量不仅是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统一,更立足“三个效果”的司法要求。没有细节上的匠心,就没有质量的精品。绥化农垦法院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强化细节管理,规范“三个环节”减少审判瑕疵,效果显著。
一是规范节点监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后至迟3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排期时间反馈立案庭,并加强对已排期的案件进行开庭节点监控,防止承办法官任意延期或变更开庭时间。规定庭审后3个工作日内带着“余热”进行案件评议,防止庭审后不及时合议的遗忘遗漏现象。规定合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根据庭审、合议内容制作的论理水平。2012年,为提高均衡结案意识,该院将内部审限前移,由审判员与院长签订案件质效责任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60日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在120日内审结,如不能如期结案的,提前10日由主审人和庭长带卷向业务庭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院长批准。通过试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能在半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能如期开庭审理。
二是规范调解和解。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是高质量、高效率、高能力的司法方式。该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提倡有针对性的多轮滚动模式全流程调解提高调解成功机率。要求不能因调解影响案件流程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正常排期、如期开庭、及时宣判;穷尽调解手段,不能以拖促调,影响均衡结案,不能以压促调损害司法公正形象,彰显化解矛盾“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并用,案结事了”的司法新姿态。强化执行和解功能,要求庭长挂帅执行,缓解法庭执行力量薄弱压力,充分发挥庭长的影响力,加大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义务为内容的先行调解,促成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或与申请人自动达成执行和解,提高执行质效。
三是规范评查考评。裁判瑕疵是影响审判质量的顽症,该院通过真评查、真治理、真追责,避免和减少裁判瑕疵出现。根据评查办法和扣分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扣分处罚,并下发文件通报评查结果,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的质量意识普遍增强。2012年初,该院将审判管理运行图板设置在醒目位置上,由审管办对案件逐月进行审判动态通报,对审判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对每名办案人员办绩效进行按季通报,让干警对全院审判状况和自身的审判质效一清二楚,并与奖惩相挂钩,这一做法极大地激发了干警提高案件质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