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红色边疆农场经营五金配件销售生意,2016年,刘某1因维修其驾驶的农用机车和所用农具到陈某店中购买配件,当时车主刘某2和郭某二人向店主陈某承诺年底付清配件款。然而在随后七年的时间里,陈某多次向三人讨要欠款,均被三人以各种理由推脱。
@刘某1:“我就是个干活的,车啥的都不是我的,欠账别找我要!”
@刘某2:“我不知道我忘了,你们法院的别老找我!”
@郭某:“那都多少年前的事了,再说了,车也不是我的!”
陈某无奈来到红色边疆法庭请求帮助,希望法庭能帮他追回这笔陈年旧账。
红色边疆法庭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听取意见。被告刘某1表示,机车和农具都是刘某2和郭某共同所有,自己受雇于二人为其开车,机车和农具发生故障后,经车主授权,自己才到原告陈某所经营的五金商店先后购买价值3480元的配件,其中1280元的购货小票是刘某1签字,但所欠费用与刘某1无关。刘某2、郭某则在沟通中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不仅不愿支付欠款,也拒绝交谈。
调解员耐心联系3位被告,在多次对其开展思想工作后,此前一直沉默的被告刘某2和郭某终于对调解员打开心结,接受法庭调解。调解过程中,刘某2向调解员表示,自己只承认载有刘某1签字的1280元票据的债务,其他没有票据的欠款记不清了,并且当时机车仅使用两年,电瓶未更换过,拒绝承担750电瓶费用。郭某则认为,虽然二人合伙购买机车,但车只登记在刘某2一人名下,理应由他承担责任。
调解员抓住“诚信”这个突破口,向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示之以利害,被告刘某2当庭给付配件款2730元,被告郭某支付电瓶费用750元。刘某1因受雇于刘某2和郭某,购买行为得到了雇主的授权,因此刘某1对此欠款无需偿还。至此,这笔长达7年的欠款在法庭干警和调解员的努力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下一步,绥北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主动将矛盾化解阵地前移,探索诉源治理新思路,努力做到及时、高效、便捷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人民群众诉累,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