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节气·小满 | 万物小得盈满 爱意恰逢其时 发布时间:2024-05-20 16:43:22
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丈夫赵某因病无法外出工作,妻子段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外出打工,多年未归。赵某在段某离家期间病情加重,以无其他生活来源为由,主张段某支付相应的扶养费,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丈夫赵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经媒人介绍认识,1987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已独立生活。2009年段某离家出走,前往山东打工,二人经济再无往来。2018年3月赵某因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住院费由赵某个人负担。在此期间,段某也因患有冠心病等疾病住院两次,住院费由段某个人负担。
经查明,原告赵某每月有低保金,儿子每月给付的赡养费,还有基本田、规模田的土地流转金,赵某的经济情况并不是其自称的无经济来源,但仍不足以支付赵某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赵某与段某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以上二人在分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等,应由二人合理承担,法院依法酌定由段某承担赵某医疗费11481元。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扶养义务的案例。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很常见,同时婚内扶养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条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院审判时也会综合考量被请求一方的扶养能力。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一句承诺,更受法律保护。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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