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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售卖“三无”产品?假一赔几?

发布时间:2024-05-23 16:55:25


日常生活中,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商家
信誓旦旦的保证
自己售卖的商品是正品
否则,假一赔十!
什么情况下适用
“假一赔十”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
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

案情回顾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北安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要求“假一赔十”的矛盾纠纷,妥善化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家住建设农场,平日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药,是一名微商。2023年12月原告陈某通过微信聊天,在张某处网购了减肥药。

陈某在收到减肥药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批准文号、也无生产厂家,该减肥药疑似“三无”产品,遂找到张某要求退款并赔偿,二人协商未果,陈某就将张某起诉至绥北人民法院北安法庭,要求张某退还货款4059.17元,同时支付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金40591.7元。

因原告陈某远在外地,不方便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采用“云上”庭审的方式在线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该案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及赔偿比例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因双方对抗情绪较为激烈,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第一次开庭对赔偿金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在庭下继续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被告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售假行为的惩罚赔偿标准,告知其售卖的“三无”减肥药适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假一赔十”条款;一方面又向原告劝说,考虑被告的经济情况和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赔偿金额上给予一定的让步。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给付陈某货款及赔偿款共计30000元。调解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张某于调解当天就将30000元赔偿金给付给陈某。

普法课堂

买到假货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究竟哪些情况适用“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以下知识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假一赔三”适用情况

“假一赔三” 适用于普通商品或服务,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假一赔三”的“三”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并非商品或服务数量的三倍。

“假一赔三”的最低赔偿数额为500元,如果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则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500元。

例外情形:即经营者自愿以 “假一赔十”作为销售条件,应视为经营者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作出的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即为要约的承诺,只要“假”货出现,该单方允诺之债的条件即成就,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假一赔十”义务。

02

“假一赔十”适用情况

“假一赔十” 适用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商品不适用。

“假一赔十”针对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形。

“假一赔十”中的“十”是指食品、药品价款的十倍。同时,消费者可以不选择“赔十”,而选择主张赔偿“损失三倍”。

“假一赔十”最低赔偿数额为1,000元。

在药品纠纷案件中,主张“假一赔十”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同于消费者。

特殊情形:“知假买假”并非“假一赔十”的免责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不保护知假买假,是为了维护诚信原则所守护的道德精神和市场秩序,而在药品、食品等特殊消费领域,不论消费者是否“知假买假”,均应对其生命权、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

03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答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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