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因贪图金钱利益、缺少防备心理,出租银行卡、手机卡等轻松赚“快钱”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
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有偿出借给他人使用。被告人陈某在出借银行卡期间产生银行流水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30多万元,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19件,涉案金额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绥北人民法院以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帮信罪中多数涉案人员都如同本案被告人陈某一样,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社会经验不足。面对出租银行卡带来的短期利益,抵挡不住诱惑,认为自己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几张银行卡,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性质、内容、方式也不清楚。但明知他人是为了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最终沦为电诈的“工具人”,触碰了法律红线,受到法律的制裁。请谨记,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谨慎管理个人信息,不贪图小便宜,抵制诱惑,防患于未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