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执 | 执前督促显成效 前端化解促履行 发布时间:2024-12-16 16:03:44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绥北人民法院北安人民法庭
加大执前督促力度
将纠纷解决由“强制执行”
向“主动履行”转化
努力将纠纷在执前化解
案件一
在柳某某与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北安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后,判决柳某某给付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384.59元。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并未松劲歇脚,及时与柳某某电话联系,主动判后释法,告知柳某某涉案金额较低,督促其在执行案件立案前履行义务,若逾期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将对其采取一系列惩戒和强制措施,对其个人可能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并将柳某某与高某某约到法庭,进行线下执前调解。
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柳某某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8384.59元的赔偿义务,高某某出具了收条。至此,该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履行完毕。
案件二
在张某某与于某某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北安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后,判决于某某给付张某某赔偿款62988.94元。判决生效后,于某某始终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安人民法庭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到于某某,将其约至法庭进行执前调解,向其释明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的一系列不利后果,于某某表示:“法官说得对啊,早晚都得给钱,不能因为怄气把自己变成“失信人”,我今天就把钱给了!”于某某当日就将赔偿款62988.94元通过转账给付张某某。
案件三
在张某某与冯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北安人民法庭依法审理后判决冯某某给付张某某地力补贴、轮作补贴、违约金合计49795元。判决生效后,冯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张某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在执行立案前,充分评估冯某某的给付能力,随即与冯某某取得联系,向其分析自动履行和强制执行的利弊,在法官的劝说下,冯某某来到法庭,以现金的形式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前督促的多赢效果显而易见,被执行人多了一次主动履行的机会,不仅不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个人征信也不会留下“污点”,还节省了执行费用;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通过执前督促介入,尽快将他们的“纸上权益”兑换成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下一步,绥北人民法院将持续提升执行案件从“执”到“治”效果,前置“督促提醒”,重视失信预防,定期对生效判决进行回访,督促案件自动履行,针对自动履行效果不佳的案件,及时与辖区管理区、社区联系,寻找突破口,缩短当事人的回款周期,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让被执行人诚信履约,让当事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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