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是对公账户,应该不是诈骗”——这是不少人的常见认知。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因其开立要求严格,天然具备较高可信度。然而,向对公账户转账真的万无一失吗?近年来,有人却因私利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
案件详情
2023年4月,曾某某为了获利,在明知出售的对公账户是用于违法犯罪,作为法定代表人仍然在长沙银行、建设银行开立某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并给陆某某使用。
2024年4月,曾某某出售的该公司长沙银行对公账户在8日内接收涉案资金481.65万元,曾某某因出售对公账户实际获利0.35万元。2024年7月,曾某某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绥化分局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宾馆抓获。
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绥北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曾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身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互联网在为我们带来高效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潜藏着诸多风险。面对网络犯罪滋生的利益诱惑,切不可因贪图微薄收益,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帮凶”。
无论是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这类金融业务办理,还是日常生活中的身份信息管理,都需将法律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坚决杜绝任何触碰法律底线的侥幸行为。务必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线,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物品,避免因疏忽大意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与健康金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