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国家法治的执行者,是从事审判事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的执法人员。法官除了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之外,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法官不但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在业余生活和业外活动中,也应时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以维护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现就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仍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的必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加强约束这三个方面具体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谨言慎行的必要性
所谓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从事执法、审判行为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活动,包括法官的业余生活和业外交际。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一定要谨言慎行,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首先,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没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没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和服务宗旨,是谈不上司法公正的。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既要在工作当中刚直不阿、秉公执法,又要在业外活动中形象良好、谦虚谨慎。这是对新时期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其次,法官的一言一行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代表法官个人,而是代表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在业外活动中,法官的一些说者无心的话或欠考虑的行为很可能会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再次,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如果不慎失言或行为错误,很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案件无法正常、公正地审理,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不该产生的后果,甚至产生枉法裁判事件的发生。
二、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 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见的人不见,不该出席的场合不去。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不该做的事不做,即法官不该做与其身份相违背的事情,如赌博、嫖娼、酗酒、迷信、打架斗殴等。如有的法官经常出入酒店、饭馆,时常喝得酩酊大醉、互相掺扶、满嘴胡话;有的法官经常与他人聚在一起打麻将赌博,甚至有的人还公开进行,以胜负论“英雄”;有的法官交友不慎,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参与一些不道德或不守法的行为;有的法官违背《法官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同律师私下商量案情,甚至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贿赂和吃请。法官参与以上行为,公众自然会对这位法官的素质和情操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样的法官怎能做到司法公正、廉洁奉公呢?不该说的话不说,即法官不但要在审判工作当中言谈公正,在业外活动中,更应该敛口慎言。法官的一句无心之言或有意的暗示之语很有可能会暴露审判秘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你这案子赢不了”、“你找某位律师为你打这个官司很有希望”、“你这案子要想赢就看你怎么办了”等类似的话法官千万不要说出口。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不该见的人不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对待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地位平等。法官在办案期间,不得以任何不正当形式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亲朋好友。对说情者、探信者要一律拒之门外。特别注意的是法官不要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关系亲密,在说话办事方面注意分寸,以免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这就要求法官要顶住各方面的压力,要刚直不阿,敢于得罪人。不该出席的场合不去,即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避免不该出席的场合。如办案期间当事人的宴请、缴请以及一些非法场合等,都应一律回避。
2、 应积极参加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等活动。
法官不论是在执法工作当中还是在业外活动当中,都应积极参加一些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如利用农闲时间深入基层单位或中小学讲授法制教育课;利用各种媒体和契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案讲法,普法育人;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专题研讨会活动,以此积累经验、弥补不足,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参加这些有益的活动,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辖区百姓人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法官在这些有益的活动中做出了成绩,产生了效果,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自然就会好,法官个人也会因此增强上进心和责任感,对其在审判工作中主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3、 退休和离职法官也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退休或离职后,其法官职务虽然丧失,但法官的职责仍然存在,法官的职责应该是终身制的。退、离法官的一言一行在老百姓心目中依然十分重要,法官退、离后仍然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有的法官退休了,以为自己“自由”了,就开始言行不戒,向公众暴露以前从事审判工作时悉知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的退休法官为向他咨询的人提供片面的法律信息,诱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有碍司法公正。甚至有的退休法官还将以前自己审理案件时的不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讲出来,以此“炫耀”自己以前的“能力”。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正确评价,甚至影响当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进行。
三、法官应如何约束业外活动
1、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身素质。
法官应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自身思想品德和道德意识的修养,加强在业外活动中的自我约束力,自觉管住自己,才能树立形象,影响他人。
2、积累审判经验,培养良好性格,增强社会洞察力。
法官在审判工作当中和业外活动当中要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培养良好的性格,增强社会洞察力,要具有敏感的职业性和警觉性,要善于语言艺术和行为艺术,尽量回避不该说的话、不该做的事、不该见的人、不该去的场合。
3、健全奖惩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外界约束。
法院应聘请专职或兼职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法官的业
外活动进行外界监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重要作用。法院应对法官的业外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要结合院训院风制度、两个八不准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清正廉洁制度等全面管理,健全奖惩机制,定期评比,奖惩分明。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谨言慎行,已不容置疑。但是法官也是人,也有人情味,也有亲和力,不能是一具冰冷的“审判机器”。一个没有人情味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所以要求法官在业外生活中,既要讲原则,树形象,又要善于接触社会,了解民情。法官始终要与公众站在一起,不能孤立或对立,否则对审判工作及执行工作是十分不利的。法官在人民群众中要有亲切感,不能是高高在上,威不可攀。特别是基层法官,更要与辖区百姓亲如一家,要经常深入基层,成为老百姓的贴心人。应当看到,社会的进步、审判方式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法官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法官要适应社会,要树立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只有法官的素质提高了,法官进行的审判工作和业外活动才会统一互补,才会融为一体,才会真正体现法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