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分析在一般人眼里就是找几个数,录几个数,简单的加减乘除,没什么技术含量,无需动脑,根本不用下大功夫,花大力气,那是费力不讨好。法院的统计工作更不重要,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审案,只要案件不出错,就万事大吉,其他的都是小事。其实,统计工作涉及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纵向的,横向的,需要搜集、整理、分析等活动才能真正完成统计工作。司法统计是司法统计工作和司法统计科学的总称[1],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在一定时期内受、结案及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审判活动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记录、搜集、整理,进行的统计分析,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和在内部保存等活动过程的总称,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表现形式,通过统计报表数据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情况。
法院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有着非常重要的辅助性作用,是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现实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数据关系来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社会各界关系的调查研究工作,因此,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实质,不仅是一种数量的汇集,还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这种工作不是以语言文字来表达,而是以其特有的方式——数据来表现的。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领导决策的依据。法院系统是金字塔形式,基层法院较多,中院次之,高院较少,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塔尖只有一个,这样最下面法院的统计案件数量占全国法院案件数量的80%以上,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上级法院统计数据的质量。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部门负责的垂直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司法统计专业化特点出发,有利于司法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有利于统计参与司法审判工作管理。但由于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主导地位和司法统计工作的隶属性、辅助性、服务性角色,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改革长期滞后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司法统计工作地位越来越边缘化,呈现出许多困难和矛盾,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和整体功能的发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具有动态跟踪功能的司法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全国法院案件信息数据库。各级法院要将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建设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10年底前实现司法统计与案件管理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的对接,改变法院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不互通、不兼容的局面。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统计工作实际上就是一个信息处理过程,它通过收集大量数据,整理分类,然后对项目指标和类别进行量化处理,最终形成全面反映审判工作总体情况的统计月报、年报。因此,统计数据的采集直接决定着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司法统计工作通过捕捉各业务系统的数据量,以方便司法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其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统计是各类立法的参考和依据。法律只有在运行过程中才能真正发现法律的价值和存在的问题[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院审判过程中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相关的法律关系亟待规范,旧有法律的滞后和立法的空白正是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得以反映的。而司法统计工作将上述问题集中反馈,为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供实证分析的数据和参考的依据。
(二)司法统计是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化指标很受人们关注,它直接反映法院全年收结案件数量、结案率、调撤率、审判工作情况,同时还能反映社会整体司法活动的状况和趋势。通过司法统计能够把各项工作的进度和效率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给领导,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为领导指导工作和对外协调提供了保障,为领导进行各项改革和确定某项工作发展方向指明方向,为法院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效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司法统计是构建科学化审判管理的基础。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终极目标,现在各级法院越来越注重审判管理,力图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来合理配置和使用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法院的司法效能。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首先要对审判活动的实际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把握,这时司法统计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够直观地反映事物的状态,当我们只有掌握相关的数据后,才能正确地把握管理对象,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的具体措施,科学地制定管理对策,以此构建科学化审判管理模式。
(四)司法统计是保证司法平衡的基础。我国地大物博,东西部、南北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各民族文化、习俗存在差异,在适用相同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司法的不平衡。维护司法平衡,保障法律的统一性,需要从全局的高度对整体的司法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把握,需要司法统计提供准确而翔实的数据,从而及时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统一认识和法律适用尺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
(五)司法统计是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法学理论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它来源于一定的资料,并通过分析,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而司法统计正是这些资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没有司法统计资料,就没有实践,这样理论问题的研究就会沦为空谈。将司法统计分析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利用司法统计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并进行理论深化将之转化为调研文章,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审判实践。
(六)司法统计是对法院各项工作实行统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司法统计能够体现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发展态势,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的公开,定期公布司法统计的重要数据和指标,可以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利于各级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二、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法院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加大力度推进司法统计信息化建设,以便更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信息,然后运用科学的方法准确分析审判工作发展变化趋势和其内在的规律,沉着应对和科学决策。最高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在适应审判工作改革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大修订和完善,但由于不够具体,在司法统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不善利用,资源浪费。
基层法庭经费有限,人员有限,时间有限,司法统计工作一般都是兼职做的,不善于利用,就会出现很多浪费。1、上级需要的数据有时是重复的,每要一次下级就得报一次,这就增加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无形之中浪费了资源。2、上下级之间使用的统计软件不一致,有时报的材料打不开,无法阅读,只好再转发,这也给统计工作增加了负担。3、在统计报表中有些报表不必生成,如关于审限问题,还有的统计项存在重复、繁琐现象,浪费了统计资源,统计也要讲究经济性和技术性的。
(二)基础薄弱,素质不高。
司法统计工作在一部分法院还处于“副业”状态,一些法院领导轻视司法统计工作,认为无非就是报报表,记记数,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利用司法统计决策工作的意识。有些法院存在重视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而轻视统计的现象。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大碍,只要不出问题就可以,于是就把骨干放在了审判、执行业务上,而统计工作则是能放就放,放不了就随便一人上阵,致使统计工作薄弱,统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队伍缺乏稳定性。"信息表不空、法综表能平"成为统计人员的"主流"思想意识,行为懒散、拖沓,报表不及时家常便饭,不按司法统计报表规定的要求统计数据,漏报、错报数据的情况时有发生,院里的司法统计员在汇总数据时或因为疏忽或因为业务方面的原因并不能总是发现错误所在,或者发现问题又不及时纠正,以至上报司法统计报表时出现错误,既影响了司法统计的准确性,也使司法统计的作用大打折扣,这些都影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钻研,怠于创新。
统计工作也需要创新,才会有生命力,有些虽然是现成的软件,但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不适于自己的,所以发现问题,再去解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司法统计人员缺乏钻研精神,遇到困难不愿思考,只等解决完了再干,其实解决问题不只是上级法院的事,也不只是软件开发人员的事,只有大家齐动手,改进软件,创新软件才会更加完善我们的统计工作。
(四)监管不利,实中存虚。
作为源头信息至关重要,必须准确、详尽,现在由于统计软件的日益完善,虚数据越来越少,但不会杜绝,有些领导为了政绩,还会通过不完善的统计软件做手脚,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汇报,这样就使得报表中有虚假成份。本院内无监管组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无监管措施,致使个别庭室为目标考核方便,人为调整结案数据,早报或晚报结案;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全院案件审判动态缺少有效的监督,有很多案件无法及时上报,导致司法统计结果与现实的情况存在相当大的出入。
三、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措施
统计工作需要逐步完善,不可一促而就,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领导重视,合理利用。
完整准确地填报各类司法统计报表有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并能较好的反映一定时期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貌,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要逐步改善司法统计工作相对滞后的问题,首先领导要重视, 领导的高度重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没有领导的支持,就干不出一流的业绩。领导重视程度决定了此项工作软硬程度,领导只有转变作风,彻底摆脱重审判、执行,轻统计的思想,才能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司法统计是一个群体性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不是单靠某个人,更不是司法统计员个人的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司法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只有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的稳定性,才能确保统计工作高效性。法院领导要选派责任心强、工作严谨、素质较高的人员到司法统计岗位,有条件的,最好能配备一名专职司法统计人员,没条件的,就尽量少给司法统计员安排其他工作,使其少分心,多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知识。
(二)共享信息,节约资源。
加强计算机信息自动化功能,实现诉讼信息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的兼容,使统计工作规模化,现代化,信息化。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切实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
1、建立法院信息化网络系统,实现统计数据共享。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自动化,通讯自动化,一个完整的办公自动系统包括信息的生成和输入,信息的加工和处理,信息的存诸和检索,信息的复制,信息的安全管理等,其作用就是提高办公效率和办公质量,减轻劳动强度,实现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防止和减少人为的差错和失误。通过建立和推广局域网,把法庭内部联系起来,把法庭与法院联系起来,把各级法院联系起来。基层法院可以分出单独的人员进行司法统计上报,可法庭却由于人员不足,都是兼职的,所以工作量要多而杂,每到报表时就得向每个审判员或执行员要材料,最后汇集上报,有一个不在或拖拉,就会延误报表。如果有了局域网,就会方便快捷,统计人员可以任意调取每个审判员或执行员在微机上的材料,集中处理,即使他们不在单位,也可以报准数据。各级法院和本院内部需要的数据,有时是交叉的,因此有些数据就要重复上报,这样就加大了统计人员的工作量。有了局域网,就会实现各级法院统计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法院统计部门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把资料放到资源共享里,不仅各级法院能看到,本院内各法庭也能看到,谁需要谁调取,不必重复统计、上报,既省时又省力,也为其他工作提供了方便。但统计人员的权限要被界定,对经本人报送的材料可以审核、汇总、检索、纠错、报表打印和数据发送等,但对资源共享里的材料只能提取,不能在原件中更改,除非有授权,否则就会出现乱改、滥改的现象。局域网既可以及时满足上级法院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法院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流,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科学利用与开发。各级法院在掌握了司法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审判、执行等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有理有据的统计分析,揭示各项工作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2、统计机构确定利于管理,充分利用资源。现在的司法统计工作有的归研究室负责,也有的放在立案庭,统计人员也多是兼职,这就导致:一、审判业务部门报多少、怎么报决定了司法统计的结果。如有迟报、漏报、误报现象,最高法院汇总的结果就会出现偏差。二、统计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差错。司法统计是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法院目前又没有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以至在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为此,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把司法统计工作放到审判管理部门规范。充利用网络填报信息表,做到随结随报,使流程管理与司法统计结合,方便快捷,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
3、实现无纸办公,节约费用。各中院要求下面法院每月上报打印材料,这样偏远地方的法庭,每月都要邮寄打印材料,办公费用的增加使本院的经费加大,基层法庭不比中院的法庭和高级别的法庭,人员少,经费不足,是普遍现象,现在网络的发达、便捷,完全可以实现无纸化上报,既可以减少邮寄时间,也可以节省经费,减少不必要的开资。
(三)规范统一,方便快捷。
1、司法统计软件统一化,简单化。现在各法院使用的司法统计软件不统一,甚至同一法院内部操作软件也不同,这样很不方便,因此统一软件势在必行。司法统计软件宜选择系统简单大众,操作方便,具有较高的先进性和较强的稳定性,较好的安全性和操作性,且易于维护和维修的,售后服务也要好,文字处理系统也要统一,这样不仅方便,还可以节约费用。法院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应选择多功能、操作方便、稳定可靠的法院管理软件,不仅要能说明问题,便于提取数据,而且要避免指标之间的冲突与统计的繁琐。
2、司法统计周期统一,数据真实。司法统计报表时间实行的是公历年度,一切数据的基准时间都是每月的1日到月底,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可实际操作中却非如此,有的法院每月报表并不一定是一个月的报表,跨自然月统计上报,甚至跨自然年度统计。比如,有的中院要求基层法院每月20日报表,内容是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基层法院要求各业务庭或法庭在15日前报,报表人员要提前统计,这样报表内容有可能是上月20日至本月10日的或上月5日至本月15日的,报表实际反映的就与要求统计的区间不一致,数据也会产生误差。还有要求年底无积案,结案率要达到100%,于是有的法院11月份或者12月份就不再立新案,或在11月就将新收案件号转入下年度,再加上每年的年终总结一般在12月进行,有时甚至在11月进行,导致无法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自然年度法院工作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应以自然月、自然年为统计区间,年度考核应在年度终了后进行,统计数据应在月度终了后上报。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司法统计,并通过法院系统网络上报,及时、准确反映每自然月、自然年的审判信息。法院的年终总结宜在下年1月10日后,以免提前向司法统计要数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审理的情况,不利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不利于督促法官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可能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间基础一致,才能进行科学的比较、分析和决策。
3、司法统计内容统一,优化表格。报表不仅格式要统一,内容也要统一,例如案由的确定,现在使用的司法统计报表中,案由列的不全,不准,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公布的案由有所出入,这样在理解上会有偏颇,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将其归为此类,有的庭室却将其归为他类。就导致案件统计有出入,以至影响报表的准确性,这就要求报表中案由能细化的则细化,不能细化的放在总目的其他项中,案由应统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为准。还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虽设有“调解”指标,但要知道某一特定时期的案件调解率,还得需要统计人员汇总、计算,这样重复工作,浪费了资源。这就需要进一步改进司法统计报表表格、表项设计,使其趋于科学性和合理性,节约统计资源。
(四)提高意识,强化责任。
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不是依靠某个人就能完成的,需要全体干警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只有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才能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由于基层法院总体工作量较大,素质较高的干警多数被安排到审判执行工作一线,司法统计自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这项工作比较枯燥、时限性强,所以真正愿意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屈指可数。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司法统计人员没有经过正式培训就上岗统计,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愿意钻研业务。另外,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多是兼职,再者司法统计本身工作量大,要求高,工作疲于应付,能静下心来钻研司法统计业务的时间很少,这无疑对司法统计工作是雪上加霜。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琐碎”的工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这无疑会对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司法统计报表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司法统计人员因案件类型发生变化而对正确填报司法统计报表产生疑问或不适应也是正常的。因此,针对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沟通、培训会尤为必要。此外,司法统计人员的队伍不可能一成不变,司法统计报表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这就要求加强对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人员的培训,可以增加培训的次数和人数,这样如果有离开的,会有人继续,不会耽误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仅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能够运用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还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做到能够熟练应用软件、安装软件。司法统计工作是“好人不愿意干,赖人干不了”,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人,要切实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自愿、自觉的干好这项工作。
(五) 建全制度,多层监管。
实施司法统计工作,对及时、准确和全面掌握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好的管理办法需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做保障,基层法院之所以出现司法统计报表错误较多,数据不准确的问题,与没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有关。借鉴经验,发展自己,建立起适合本院的司法统计管理办法。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监控作用,进一步开发数据监督功能,提高案件管理和统计的科技含量,严格案件相关信息的录入,对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相关信息都要及时、完整、准确地输入计算机,确保案件流程信息表与司法统计报表的统一,保证统计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体系,首先要建立案件质量监控机制,同时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验本院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然后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转变过去的集中统计模式为实时统计模式,对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实行实时监控。最后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数据稽查制度。上级法院可以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的统计数据进行稽查,防止个别法院利用司法统计手段在结案率、调撤率等指标上弄虚作假,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六)务实创新,持续发展。
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对法院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它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创新就不会有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创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不能停留在原地,要有想法,有建议,这样更有利于统计工作的发展。借鉴各地统计工作经验,发挥自身优势,创建适合自己的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如涉农案件,涉军案件,也可细化,把涉农案件分成几类,也可适当减少,如结案率,以避免盲目求快和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统计数据出现虚高现象。
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应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计,这是司法统计的目的性原则所要求,也可进行适应形势的创新。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就上报,并提出建议,以便更好的改进和完善。司法统计系统将民商事案件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三部分分别填写,未对民事和商事案件进行明确区分,而实践中却常常需要单独统计民事或商事类的案件,这样就无法直接从司法统计系统中获取数据,这就要求我们有所创新,以便更好的做好统计工作。根据目前审判形势的发展需要,司法统计报表应当随着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和升级换代,确保司法统计工作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司法统计工作的“快、精、准”为领导决策、为审判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吴云成著:《司法统计概论》,吉林省法学会1984年出版,第17页。
[2] 李洁著:《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载《法学》2004年第7期,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