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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垦区房屋拆迁中侵权行为的种类、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2-10-09 14:01:41


    侵权行为,简言之,即侵犯民事主体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随着垦区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垦区的房屋拆迁行为愈渐频繁,由于各农牧场在拆迁过程中角色的错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以及开发商补偿不合理等原因,加之立法的滞后以及拆迁法规政策的不规范,导致房屋拆迁过程中侵权行为愈演愈烈,笔者仅对垦区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粗略总结,并提出自已的几点建议,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商榷。

    一、垦区房屋拆迁中的侵权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拆迁中时常发生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拆迁规划频繁更改。由于垦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农牧场的城镇建设规化蓝图也频繁更改,这一方面说明我们垦区的经济发展加快了,增速了。另一方面在这一频繁更改的规划中,个别农牧场建设规划的随意性太强,视原有居民区为旷野,在未充分宣传党的政策,在没有广泛征询土地上房屋所有人的意见情况下,单方面决定了原有居民的命运,硬性拆迁。严重侵犯了居民的知情权,有的还人为地增加了拆迁的面积,出现了许多可以避免的拆迁,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

    2、擅自更改建设用途。具体到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在有关职能部门的帮助下,更改项目的规划用途,致使拆迁安置协议不能履行,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例如,建设单位在与被拆迁人达成回迁安置协议之后,将原来报建立项的商住楼项目在竣工后通过规划部门将项目用途变更为酒店,使得被拆迁人无法在原地得到安置。再如善自修改建设图纸,为增大一层商服面积,将一层南北加长,将一楼多出的屋顶变成大平台,使二楼以上住户出入极为不便,严重侵犯了住户的通行权。

    3、建设工程立项侵权。建设立项早于拆迁的操作程序,实际上是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在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了其房屋和土地的命运。而土地部门在拆迁工作实施完毕之前与建设单位达成《土地出让合同》,则是将尚未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提前预支,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4、价格评估中的侵权。目前,房屋价值补偿标准完全由职能部门制定,而房屋所有权人却没有发言权。常有不顾房价增值及固定收益的客观事实,对现行房屋强行进行评估,这种补偿的方式明显不公正,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收益权。

    5、实施拆迁时的侵权。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仅有采取停电、断水的威逼、胁迫手段,更有趁人外出,擅自以铲车、推土机将待拆房屋瞬间夷为平地的非常手段,严重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

    二、房屋拆迁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导致房屋拆迁过程中侵权行为的原因是多元的,结合审判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观念的缺位。我国《物权法》颁布三年了,可人们对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是不可侵犯的认识还很淡薄。在垦区,当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与城镇化建设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职能部门考虑更多的是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在进行公用事业建设或者旧房改造时,忽视和淡化了私有房主的合法权益,开发建设单位无视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强行进行拆迁的情形,更是随处可见。

    2、立项体制不规范。如前所述,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之前,就进行项目工程的立项,这种本末倒置的操作程序无异于为侵权者穿上合法的外衣,使众多拆迁户背上了经济上、精神上、法律上的三重重负。本该保护所有权人的立项体制,由于操作程序的不规范,反而为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3、评估机制不完善。根据建设部《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按房屋所处地段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由主管部门每年随行就市公布新的基准土地价。但由于缺乏完善的评估机制和对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公布标准不及时、不公布或评估金额不客观的情况,导致了所有权人的权利被侵权的后果。评估价格应由市场决定,市场价格是多少就应当做什么价,而不能由职能部门单方决定

    4、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处于旧房改造拆迁片区的大部分居民,其住房通常都是土房或者砖平房,面积也就只有30-40平方米,有的更少,并且多数生活收入偏低,即使按当前市场均价对其住房进行拆迁补偿,其补偿所得也难以买到新的住房。现在针对低收入群体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尚不能满足需要,在修建过程中往往变成了一般商品楼,使得弱势群体只能望房兴叹,购买不起,或是用贷款购买了,水、电、气、暖费用过高,也住不起,贷款户还不上贷款的事也屡见不鲜。

    5、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职能部门应当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利,履行审批、核准、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可是,垦区有的地方职能部门却介入具体拆迁事务。当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时,正是规划部门行使监督职责的时候,可是,规划部门不仅不要求开发商改变其违法行为,反而同意其变更,使之合法化。

    6、开发建设单位利欲熏心。建设单位利益至上,是导致诸多侵权行为的最普遍原因。商者追求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不顾及法律的规定,通过违约来达到追逐暴利的目的是不对的。有些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变更规划获取不当利益就是典型。

    三、防止房屋拆迁侵权行为的办法及措施

    随着拆迁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和明显,对被拆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拆迁中的侵权问题。

    1、加强拆迁工作中行政执法者的法制观念,不参予拆迁工作,行使行政执法的监督权力,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2、走商业化拆迁之路,涉及到商业利益的拆迁,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干预下,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愿则,在合同的框架内达成合意。

    3、将拆迁中的纠纷交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让行政力量退出这一领域。应将该纠纷直接交由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使其裁决的结果更具有公正性和公信力。

    4、自主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评估应当先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去协商,协商达成协议,就不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了。若双方达不成协议,再由其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

    5、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通过合理增加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措施,切实有效地保证弱势群体居有定所,生活安定。

    6、加大对野蛮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打击力度,从严惩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建设单位给予罚款,或取消承包权等方法,遏止上述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陆垚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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