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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基层审判队伍人民法官的品格与追求

  发布时间:2012-10-09 14:02:54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现阶段的司法审判工作对当代审判队伍,特别是对基层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及人民法官品格与追求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审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完善,人民法官的品格与追求的树立与体现,无疑也正在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增强了工作的活力。

    一个基层审判队伍多则几十个人,少则三、四个人。在面临案件数量多、案件情况复杂、人手少、任务重的现实情况下,要想力求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只凭一、两名业务精、素质高的骨干力量是显然不够的。同时也不利于促进我们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所以,在现阶段,乃至以后的工作中,提高基层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性、紧迫性日渐重要。这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迫在眉捷。

    上级法院为了提高法院干警的各项素质,组织实施了许多活动,包括理论学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等。干警们利用这些有利契机从各个方面大幅度地提高了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对我们以后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奠定了牢固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我通过调查研究,在此提出几点看法,望予以批评指正。

    一、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

    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高的道德情操。这是提高基层审判队伍整体素质的本质要件。我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规、规章都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想,我们现在急需要做的就是怎么样贯彻落实这些规定,使之落实到位,落实到实处。使我们每一名干警的思想意识深入内心,使我们在从事各项工作中时刻遵守、不断警惕,养成一种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意识。我们要把“便民、为民、利民”意识结合到实际工作当中,并影响他人。一个思想素质不高的干警是不会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而且反而还会有可能亵渎法律的尊严,有损法官的形象,给天平抹黑,成为庸人甚至罪人。

    法官是国家法治的执行者,是从事审判事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的执法人员。法官除了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之外,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法官不但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要遵守职业道德,在业余生活和业外活动中,也应时刻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以维护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现就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仍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要严格约束业外活动的必要性、应注意的问题及如何加强约束这三个方面具体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谨言慎行的必要性。

    所谓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从事执法、审判行为以外的一切事务和活动,包括法官的业余生活和业外交际。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一定要谨言慎行,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首先,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开展,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没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没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大局意识和服务宗旨,是谈不上司法公正的。一个合格的人民法官,既要在工作当中刚直不阿、秉公执法,又要在业外活动中形象良好、谦虚谨慎。这是对新时期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其次,法官的一言一行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代表法官个人,而是代表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在业外活动中,法官的一些说者无心的话或欠考虑的行为很可能会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再次,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如果不慎失言或行为错误,很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案件无法正常、公正地审理,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不该产生的后果,甚至产生枉法裁判事件的发生。

    2、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1)、不该做的事不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见的人不见,不该出席的场合不去。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不该做的事不做,即法官不该做与其身份相违背的事情,如赌博、嫖娼、酗酒、迷信、打架斗殴等。如有的法官经常出入酒店、饭馆,时常喝得酩酊大醉、互相掺扶、满嘴胡话;有的法官经常与他人聚在一起打麻将赌博,甚至有的人还公开进行,以胜负论“英雄”;有的法官交友不慎,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参与一些不道德或不守法的行为;有的法官违背《法官法》的规定,私自会见当事人和律师,同律师私下商量案情,甚至接受当事人和律师的贿赂和吃请。法官参与以上行为,公众自然会对这位法官的素质和情操产生合理的怀疑,这样的法官怎能做到司法公正、廉洁奉公呢?不该说的话不说,即法官不但要在审判工作当中言谈公正,在业外活动中,更应该敛口慎言。法官的一句无心之言或有意的暗示之语很有可能会暴露审判秘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你这案子赢不了”、“你找某位律师为你打这个官司很有希望”、“你这案子要想赢就看你怎么办了”等类似的话法官千万不要说出口。法官在业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不该见的人不见,即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对待当事人要一视同仁、地位平等。法官在办案期间,不得以任何不正当形式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亲朋好友。对说情者、探信者要一律拒之门外。特别注意的是法官不要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关系亲密,在说话办事方面注意分寸,以免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这就要求法官要顶住各方面的压力,要刚直不阿,敢于得罪人。不该出席的场合不去,即法官在业外活动中应避免不该出席的场合。如办案期间当事人的宴请、缴请以及一些非法场合等,都应一律回避。

    (2) 应积极参加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等活动。

    法官不论是在执法工作当中还是在业外活动当中,都应积极参加一些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如利用农闲时间深入基层单位或中小学讲授法制教育课;利用各种媒体和契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案讲法,普法育人;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制专题研讨会活动,以此积累经验、弥补不足,从而在今后的工作中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参加这些有益的活动,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使辖区百姓人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法官在这些有益的活动中做出了成绩,产生了效果,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自然就会好,法官个人也会因此增强上进心和责任感,对其在审判工作中主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3) 退休和离职法官也应遵守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退休或离职后,其法官职务虽然丧失,但法官的职责仍然存在,法官的职责应该是终身制的。退、离法官的一言一行在老百姓心目中依然十分重要,法官退、离后仍然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有的法官退休了,以为自己“自由”了,就开始言行不戒,向公众暴露以前从事审判工作时悉知的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的退休法官为向他咨询的人提供片面的法律信息,诱使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有碍司法公正。甚至有的退休法官还将以前自己审理案件时的不法行为和不正当行为讲出来,以此“炫耀”自己以前的“能力”。这些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正确评价,甚至影响当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进行。

    3、法官应如何约束业外活动

    (1)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自身素质。

    法官应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自身思想品德和道德意识的修养,加强在业外活动中的自我约束力,自觉管住自己,才能树立形象,影响他人。

    (2)积累审判经验,培养良好性格,增强社会洞察力。

    法官在审判工作当中和业外活动当中要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培养良好的性格,增强社会洞察力,要具有敏感的职业性和警觉性,要善于语言艺术和行为艺术,尽量回避不该说的话、不该做的事、不该见的人、不该去的场合。

    (3)健全奖惩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增强外界约束。

    法院应聘请专职或兼职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法官的业

    外活动进行外界监督,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重要作用。法院应对法官的业外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要结合院训院风制度、两个八不准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清正廉洁制度等全面管理,健全奖惩机制,定期评比,奖惩分明。

    法官在业外活动中要谨言慎行,已不容置疑。但是法官也是人,也有人情味,也有亲和力,不能是一具冰冷的“审判机器”。一个没有人情味的法官不是一个好法官。所以要求法官在业外生活中,既要讲原则,树形象,又要善于接触社会,了解民情。法官始终要与公众站在一起,不能孤立或对立,否则对审判工作及执行工作是十分不利的。法官在人民群众中要有亲切感,不能是高高在上,威不可攀。特别是基层法官,更要与辖区百姓亲如一家,要经常深入基层,成为老百姓的贴心人。应当看到,社会的进步、审判方式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对法官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法官要适应社会,要树立公正意识和服务意识。只有法官的素质提高了,法官进行的审判工作和业外活动才会统一互补,才会融为一体,才会真正体现法官的职责。

    二、 开展多项活动,增强综合素质。

    基层审判队伍在繁忙的业务工作的同时,要更多地组织多种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各项活动,以增强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在此我建议是否可以在基层法庭内部开展“人人讲一堂课”活动。我认为,可以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定时、定人地组织全体干警按照自己的分管工作、业务经验、技术特长等自主地选择一项进行备课、讲课、讨论、评比。具体地说,就是法庭的每名干警都必须任选一个主要内容认真组织材料、书写教案,利用一天或一段时期的时间向全庭干警讲援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他听课干警可以随时提出问题或补充意见,最后听课干警对讲课干警按规定评比标准打分,予以民主评价。活动结束后,每名干警都必须把备课教案、讲课心得、评比分数及对其他干警讲课的意见和建议等组织成材料上报院政工处。对讲得好的干警,院机关可以予以奖励,并组织其到其他法庭横向交流讲座,对未达到效果的干警予以鞭策和鼓励,希望他能在下一年度活动中取得好的成绩。

    这项活动在我国教师队伍中的广泛开展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探索与借鉴。我认为这项活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通过交流,取长补短,互相促进,提高全庭干警的知识面和工作经验,减弱能力高、低存在差异的干警的个人实力阶差,最终实现整体提高,并从中不断创造全才、良才,从而从根本上增强基层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2、干警在备课的同时,也是一个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一个理顺、深化、细化、消化的过程,可以使理论结合到实际之中,使零散的知识点凝结成串,上下贯通。业务素质的提高无疑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3、这项活动对知识少、业务能力较低、无专业特长的后进干警是个鞭策,是个刺激,最终目的是使他们看到自身的缺陷和弱点,从而找到差距、迎头赶上,形成赶、学、比、超、帮的良好态势。只有这样,我们的基层审判队伍才不会是一、两支“手指”,而是一支有力的“拳头”,这样才会战无不胜,工作起来才会有力度。在这次法官培训中,省高院李泽老师给我们讲了一个“抬缸”的故事对我启发颇深。这个故事说四个人抬一个缸,没有抬动,有人建议用三个人抬,三个人也没能抬起这个缸,这个人决定用两个人来抬缸,结果却抬起来了。为什么人手少了反而力量大了呢?这是因为四个人抬缸,谁都想省点劲,反正省点劲别人也看不出来,结果由于各个方向使力不均,缸体不断倾斜,缸没能抬起来,三个人抬缸时同样也存在这样的心理,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到了两个人抬缸时,两个人都想,如果我不使劲,缸抬起来之后就会倒向我,将我砸在缸下,我无论如何也要使出全力,结果缸不但被抬起来了,两个人还合力把缸抬到了指定的地点。由此可见,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是多么的重要。再试想,如果把我们的基层审判队伍做好审判工作比做是在共同抬那口大缸的话,我们又该怎么去做呢?两个人虽然抬走了缸,但都累得够呛,负担很重。如果四个人要是能齐心协力、形成合力。都贡献出自己的全部力量来完成我们共同的工作任务,我们的干警就不会有的过于劳累,有的过于轻闲,我们做任何工作都会即高效又快捷。总之,改革不应该回避,看到问题就该解决掉,解决了问题,我们才能进步、才能发展。

    三、 明确奖惩机制,增强干警活力。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了,激励竟争机制早已普遍实行。做为司法审判工作,也应该全面地引进这项机制。人的主观能动性如果被调动起来了,其力量是无穷的。我认为,现阶段我们法官的危机感、紧迫感不够强,“下岗”一词好象离我们稍微远了一点。禄禄无为也是工作一天、高效务实也是工作一天,但两者所产生的工作效果却是天壤之别。没有奖惩机制加以约束怎么行。在公安部门有一项“末位淘汰”制度开展得有声有色。我们虽然不必象公安部门那样严厉和严谨,但最起码要对奖惩机制近一步的加以强化和明确。法官职务不是终身制的,每名干警都必须做到受警告、批评、待岗培训和下岗的民理准备。在工作中明确责、权、利关系,明确自己分管负责的具体工作范围和职责。不吃大锅饭、不搞大帮哄。只有这样,才会使我们的干警使出全身解数,不断创新,努力工作。

    当前,我们的各项奖惩机制和规章制度已基本健全。我们急待做好的是近一步明确和落实,使这些好的机制名附其实,而不是挂在墙上应付检查或摆给当事人看的“装饰画”。优奖、劣罚才会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否则一年下来多干少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对劣者予以护短,对优者不予奖励,久而久之,劣者愈劣、优者渐堕。

    四、 强化身体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法官工作也应该是半军事化的。法官要经常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试想一个身体素质不好,不能适应现阶段连续工作、超负荷工作实际情况的法官,怎么能做好审判工作。所以,在人手少、任务重的现实情况下,法官有一个好身体,能够适用审判工作的需要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一些有损法官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行为,法官要予以杜绝。如喝酒、吸烟、打麻将等,该戒就戒。法官应加强锻炼,有必要的话,可以集体锻炼,必将受益斐浅。

    总之,一切有益于我们审判队伍的做法都是可行的。法官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基层审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这必将有利于我国的司法效率与公正。

责任编辑:陆垚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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