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客观社会现象和急待在执行实务中予以解决的难点问题。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牵扯到社会各方面的复杂情况。不断探索新的、切实可行的执行方式方法,从而更快更好地执结案件,是法院执行队伍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正是这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和措施。绥化农垦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执行实务工作中,坚持并完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执行实务,在此对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一、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之当前现状。
绥化农垦法院年平均受理执行案件150件,执行结案率平均在80%左右。2010年1-3月份执行立案40件、结案13件、因部分执行案件刚刚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暂时的执结率为32.5%,执行到位率达到85%,超额完成了上级法院执行局规定的执行到位率的任务。这一成绩的取得是与执行联席会议与执行联动机制的合理运用分不开的。近年来,绥化农垦法院非常重视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特别是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每一件执行案件均认真排查审核,研究制定执行方案,耐心细致地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有可能在银行、信用社、邮局、房产、车管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在此过程中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清积”工作较好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统计,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执结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68%。采取集中执行、交叉执行、巡回执行、信息共享等执行联动机制执结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85%。在执行实务中不断摸索和创新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其应该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的必要过程。现阶段,关于此项制度和机制,尚未能完全成熟,也未能完全起到应有的执行效果。目前,绥化农垦法院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处于如下现状中:1、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执行实务中一旦遇到相关部门有意刁难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执行部门难以找到恰当的法律依据予以解决和约束。 2、执行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形同虚设,有名无实现象严重,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互相配合、简化程序、信息共享、有利执行的设立目地。3、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会考虑到部门或自身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而且对此情况,相关制裁措施不够,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拒不协助的行为处罚加重,但法院具体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力度不够。 4、绥化农垦法院辖区范围跨度大,执行人员配备人数少,执行人员尚未按比例配备齐全。执行装备老化,配备不齐,在适用执行联动机制的时候,难以实现快速机动、及时高效。5、执行救助工作因资金以及协调问题未落实,尚未开展。
二、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设立之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立法中所规定的民事执行制度中,执行完全是以法院为主导,仅涉及法院、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活动。在执行中,法院仅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融机构、产权证照管理机关等协助执行。但是,在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的社会现状下,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阻挠法院进行执行。被执行人竭力躲避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又有限。即便是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往往对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某些金融机构因担心影响其与被执行人的业务关系或情感关系,在法院要求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时,以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理由搪塞、拖延或告知被执行人执行事项。不具有法定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则更可能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置之不理或干脆以内部规定对抗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仅靠法院自身的力量已经难以满足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构建以法院为主导,集合单位、个人等国家公权力及社会力量的执行联动机制成为必须要实现的机制。
为保证执行的效果,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相关立法中将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的协助作为强制执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和要求。在这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诸多成功事例。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审议过程中,就有代表提出,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在各大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姓名、单位、负责人姓名等,这些好的举措应当吸收到民事诉讼法中。这些实践是对困境的积极探索,昭示了执行联动机制已具备立法的基础和实践可行性。
三、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之执行实务。
绥化农垦法院在执行实务工作中,注重清理重点的6类社会影响大的执行案件。执行局人手少,任务重、执行工作难度大。要想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就必然要积极做好执行联席和执行联动工作,积极深入到基层,克服工作、生活等重重困难,下大力气办理执行案件。今年年初,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积极运用执行联席和执行联动机制,使一件僵化了10年之久未结的执行积案顺利执结。1998年,大庆乳品四厂在和平乳品厂借10吨白糖,标的额为8万余元。此款因大庆乳品四厂拒不归还而涉诉。2002年此案到了执行程序环节,因种种社会原因和其他因素干扰,此案未能执行。2003年,在执行局又去执行这件案件的时候,被告知被执行人乳品四厂已经破产了,正在走破产程序,执行局中止了本案的执行。2009年,在清积案工作过程中,又将这件沉封已久的执行案件再一次列为了执行重点。经过详细分析了案情,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乳品四厂在当年的破产程序中并没有被宣布破产,而是破产中止了。调查发现乳品四厂在2005年时被肇源县政府卖给了大连市金百味有限责任公司,后2007年金百味有限责任公司又将此厂卖给了大庆市乳品厂。在明确了事情经过后,执行局查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向院领导请示汇报,在人手少,跑不过来的情况下,调用基层法庭的部分执行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分点分片具体负责。并决定依法追究肇源县政府的法律责任,并克服各方面压力和干扰,积极与相关银行、信用社、行政部门协调勾通,充分运用执行联席制度在银行的大力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冻结了肇源县政府在肇源县财政局的账户。现此笔执行款20余万元已经依法划拨到了申请执行人和平牧场的账户内。至此,僵化了长达10年的执行积案顺利执结。
在执行实务工作中,根据自身情况,绥化农垦法院在执行联席会议和执行联动机制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1、院庭结合,勤沟通。执行人员人手少,任务重。执行局在工作中积极深入基层,统筹管理和指挥院执行局与基层法庭执行工作。结合省高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清理执行积案的工作力度。法院负责执行的干警人手少,人员分散,要勤于沟通和配合,适时抓住有力时机突破执行积案。2、场县结合,勤协作。绥化农垦法院管辖辖区分布广,距离远,与周边地方插花交错。结合“总局党委扩大会议“和”分局党委扩大会议“中场县共建精神的深入开展,执行工作中加大法院以及基层法庭与周边地方各级部门,特别是与地方法院执行工作上互通有无,互享执行工作公开信息,互相支持和协作,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3、分工负责,勤配合。法院执行局仅有两名干警,每个基层法庭也最多配备一名负责执行的干警。面对当前全国普遍存在的执行难现实状况,以这样微弱的执行力量去做好执行工作,无疑是对我院执行工作的一个严峻挑战。执行局将在执行工作分片负责,巡回执行,交叉执行,集中执行等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各基层法庭执行员分工负责,统一调动,互相配合的工作方法,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予以支持,适时攻破时机成熟的陈年积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把加大执行力度与坚持和谐执行有机地结合起来,执行措施张驰有度。在执行工作中,依然贯彻调解工作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工作和思想工作。尽一切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最小的状态下,坚持和谐执行,力争案结事了。适时对典型执行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做到以案讲法,以宣促执,并在辖区内起到积极的普法宣传教育和警示告戒作用。5、慎重采取强制措施,避免恶性事件和不良状况的发生。执行局在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法运作,灵活掌握,把握火候。切实发挥强制措施的重要作用,实现执行最佳效果。6、努力构建协助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与倾斜,申请配备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工具,从而在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环境中起到威摄、取证、现场实况录制等作用,对执行工作起到应有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努力协调公安、工商、建设、房产、财政、银行等单位和部门,构建执行联动网,设立联动组织和联系电话,密切配合,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7、公正司法、注重形象,建立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模式,树立执行人员的良好形象,维护执行人员在当事人及辖区百姓心目中的公正与威信。
四、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执行联动机制之完善设想。
执行联席会议和执行联动机制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切实结合到执行实务当中的。在此对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以下设想和思考:1、完善强制执行有关立法。对联动执行机制中法院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作出系统规定。应归纳总结现行实践中有法可依和无法可依但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诸如对被执行人信誉进行认定并公开曝光,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限制其开立银行帐号、贷款、买卖股票等措施加以规定,增加威慑手段和力度。 2、完善责任追究,强化执行督促。行政企事业单位、公务员不形式不协助履行法院裁判的情况严重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个人不得提拔重用。将履行和协助履行法院执行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使这项工作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在强化执行工作监督管理的同时,满足了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建议将此系统与银行、公安、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信息系统充分连接,便于对被执行人的有关社会活动进行必要限制,形成高压态势。社会群众也可通过系统,理性地选择交易对象,避免经营风险。4、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往往会尽快隐匿、转移财产,财产一旦被隐匿或转移,法院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追查,并很难再用强制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但是,防范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需要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配合,若法院按照普通方式办理财产的查找、查封、冻结等措施,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很有可能输在与被执行人“赛跑”的过程中,因此,有必要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5、落实信息公布等措施。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名单通过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其日常生活所在地的社会公众所知晓,这是给被执行人造成有约束力的社会影响,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有效措施。6、争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争取公安、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等部门的支持。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协作。
运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来解决执行难问题,明显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执行难现象必将得到缓解。当然,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创立时间不长,还属于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相信随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院执行难的局面终将会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