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官园地 -> 调研成果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浅析

  发布时间:2011-10-24 15:36:5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迅猛发展,公用车和私家车都大幅度激增,伴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具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2009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大量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一直是近几年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人仅就交通事故赔偿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一下探析,请大家给予指导。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里的道路是有一定的范围界限的,是指可供于一切公共通行的场所,包括公路、胡同、车站、码头等,非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发生的事故,如在工厂、矿山内,发生的交通工具致人损害,就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行为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行为中,那就不是交通事故了,如一辆飞奔的汽车车轮带起的石子将路边的人击伤,所产生的侵权行为就不能定道路交通事故,而是高度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二、借用他人机动车辆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车主和出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分歧一直较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各省做法也不尽相同,以天津市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为例,主张为督促车主更好地对借用人履行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在当时比较普遍,我省的一些法院都采用这种做法。而河北省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则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既是行为支配人又是受益人,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针对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第四十九条则做了作了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优先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机动车借用关系中,借用人开了你的车,出去行驶,那么造成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那应该是借用人和使用人自己承担责任,原则上和所有人是没有关系的,就是和车主是没有关系。那么什么情况下车主才应该承担责任呢?就是机动车所有人这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二)车主的过错责任承担

        车主在什么情况下有过错,在过错中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过多提及。然而这却是侵权赔偿最重点的问题。首先我们来看车主在什么时候存在过错,借车时车主首先应有审查借用人是否符合驾驶该车车辆的资格,是否有能力驾驶出借车辆。其次要保证自己出借的车辆符合安全标准,没有故障。反之就是有过错的。常见的如车主根本就没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或者明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或驾驶证不符合出借车辆的驾驶资格而障于情面或存在侥幸心里,将车辆借给出借人,或车主将车借给醉洒的人。第二,车主的车,本来就是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本身有故障,或者车本来就是拼装的,已经达到报废年限的,你没有告诉人家,还出借。发生侵权行为后,机动车所有人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里有一个新的问题,就是醉酒的人强行开车和车主让他人开车的问题,几个朋友一起喝完酒,有人借酒劲强行要开车,或者车主让别人开车,自己图享受,这里两种不同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强行开车应该归类到借车中,车主明知道醉酒还让其开车是对严重的不负责行为,没有履行监管义务。而让他人开是要求帮忙的行为,应该按帮工处理,由车主承担责任,当然开车人有重大过错也得承担责任的。

        三、借用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

        借车人自己因为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怎么办,对此交强险的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是不负责赔偿的,本人认为车主本来借你车就是好意施惠行为,你再让人家赔你,是不对的,不符合人之常情,那只能由你借用人自己负担了,但车主有重大过错或对借用行为进行指示的,那么车主对借用人就存在着很大的过错,就应该适当赔偿借用人的损失了。但赔偿责任不益过大。交通事故责任不含自我单方责任,如没有对方相对人,如某甲驾驶车的问题,不是与对方相对人发生交通事故,现而是撞上路边物,如广告牌,电线杆,造成广告牌,电力公司损失,那就不是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般侵权责任,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四、车主过错责任的性质

        车主在出借车辆中有一定的过错,承担什么责任呢,一直以来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车主存在过错,为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应由车主和借用人共同赔偿受害人损失。第二种意见是车主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先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车主补齐,借用人如果一分钱没有,那车主就要100%承担责任了。第三种意见是按份责任,车主的过错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占多大比例,按着比例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公司承担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采用了按份责任说。是不是按份责任一定少于借车人的责任呢,不一定的,如果出借车辆是拼装的,出借时没有告诉借用人,那么车主承担责任比例就相对较大。出借的机动车没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那部分赔偿范围应由谁承担,我个人认为,交强险是法定的,必须交的,车主没有交,本身就是种违法行为,那么交强险赔偿部分就应由车主承担。

        五、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的一种法定义务,这也就是为什么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可以成为被告的一种原因。但保险公司不是傻子,各个保险公司都想赢利,所以各个保险公司都想尽办法最小限度的减少自己的赔偿数额,在保险合同中都规定了一些严格的条款。保险公司赔偿分三项,一是死亡伤残赔偿,二是医疗费用赔偿,三是财产损失赔偿,三项都有最高额限额,并且明确出哪项赔偿应该在哪项赔偿条款限额中。损失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另外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洒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垫负抢救费并且抢救费还不能超过医疗赔偿限额。一般保险公司都规定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对垫负的费用保险公司还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免赔的。

        六、要区分帮助和借用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情况,车主有事,临时找个司机帮助开车办事,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应由谁承担赔偿,这不能认定是借用,而是帮工问题。这样在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就应由车主承担,但帮工人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车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力法庭就有一个案子,王某因有事让李某帮忙将车停入自家库中,因李某驾术不好,上路将行人碰伤,因这是一起帮忙事件,所以最后就由王某赔偿受伤者医疗费了。是不是所有的帮忙都由车主承担呢,有一点是例外的,那就是宾馆,饭店门口的服务人员帮顾客停车、存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我认为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宾馆,饭店来承担。为什么呢,因为你到宾馆入住和到饭店吃饭,停车是宾馆饭店对你的一项服务,所以责任应由他们负担。

        近两年,因出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本人针对在工作中、生活中遇见的案件,囿于自己的所见所知,提出一点拙见,仅供于大家的参考,不正确之处,敬请指正。

责任编辑:陆垚    

文章出处:铁力人民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