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党建工作 -> 法官文苑

法官更应有良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16:19:17


   良知是什么?《孟子·尽心上》:“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 王守仁(明)《传习录》卷中:“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在笔者看来,良知就是关于宇宙天地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能分清善和恶,甚至良知就是良心。

   医生有医德,教师有师德,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所以,法官更要有良知才能匡扶正义、公正断案,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要平等对待当事人、禁止歧视,又要反对特权。

   培养法官良知的途径和方法包括:(1)提高法官道德认知;(2)确立法官道德信念;(3)陶冶法官道德情感;(4)锻炼法官道德意志;(5)养成法官道德习惯。

责任编辑:刘越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和平人民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