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坚持强调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多年来,该院以层级调解、社区调解、全员调解、多轮调解等方式强化调解工作的力度和作用,在提高调解结案率的同时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近日,按照上级法院提出的院庭长亲自审理案件的要求,该院院长张立国同志细心研究案情、耐心调解案件、热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一起疑难复杂、多年未结,上诉后发回重审案件得以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较好。
原告孙百义诉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佳南农场医院、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佳南农场医院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佳南农场医院将该院外科科室承包给原告,原告自备设备,使用医院方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所得利润去掉成本后五五分成,合作期限为5年。后农场医院被农垦精神病院托管,经审查认为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终止与原告方的合同,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后4年的可得利益29万之多。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黑龙江农垦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不服以该合作合为为无效合同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的审理存在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重审中,审判法官经过仔细阅卷,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法官认为这起案件不论如何判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会欠佳,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结案。主审法官在庭前、庭审中和庭审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二被告始终坚持合同为无效合同,拒绝赔偿原告方要求的可得利益。主审人见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效果不佳,遂终止了调解。经合议庭研究案情后,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由主审法官、合议庭、主管副院长、院长分别展开了多轮层级的调解工作,讲法律、论情理、摆事实、说利害,从双方都有过错且被告方过错较大,原告方确实有投入,即使合同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的角度入手,最终达成了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12万元并在两周内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一周后,被告如约将赔偿款履行到位,一起长达两年之久的疑难案件圆满结案。
多年来,该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均在92%以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垦区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起到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