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节省费用开支,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确保审判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1、法院车辆属于公务用车,使用由院长批准,办公室统一调配。
2、法院机关各部门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提交院长批准后,交给驾驶员作为出车依据,由办公室安排派车。若有紧急情况需出车时,须经院长同意,事后到办公室补办出车手续。
副院长用车,向院长请示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
3、驾驶员认真做好行车记录,记录好日常的行车线路、里程、加油量。
4、车辆用油实行油票制,在家凭票定点加油,外出加油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方能报销。
5、驾驶员报销费用,应附有用车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院长签字报销。
6、工作日下班后、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休息日,无公务接待、办案及其他特殊情况,车辆一律停放在车库。
7、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定点车辆维修,需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由驾驶员事先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修理项目或更换部件,否则不予报销。外出途中发生故障必须维修,应告知办公室并经院长同意后方可修理,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销。
8、车辆由指定司机进行驾驶,驾驶员应经常进行安全学习,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年审,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行车安全。
9、驾驶员必须遵章守纪,出车安全正点,保证随叫随到。若有不能出车事由,提前向办公室提出。
10、严禁擅自驾车外出或公车私用,未经院长批准,车辆一律严禁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严禁酒后驾车和违章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罚款或出现事故,单位不予负责。
12、本单位的车辆严格执行《警车管理使用规定》。
1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