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法院嘉荫人民法庭,在落实今年院里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时,注重内修真功、外练实招,在促进和谐社会上下功夫,练本领。近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本案原被告均是11岁的在校学生,本案第二被告则是本场某小学,立案后,法官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原来,原被告都是某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宿舍期间因某事产生口角,双方进行厮打,最后导致原告右臂骨折,进而产生医药费14 000余元。但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伤是由二被告造成的。基于这种情况,他们认为此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是当事人是有未成年人,二是本案原告证据不充分,三是此案的情感因素占的比例较大。此案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多地是涉及到情感、道德、及教育问题。通过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决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为前提,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采取齐抓共管的方法,事先将情况通报给学校,决定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将本案双方当事人、律师及学校委托代理人邀请到法庭的调解室。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均谈了各自的意见,并请来了本案的关键证人尽量还原事件经过。法官就她们各自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点评,双方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表示后悔。学校领导结合本案就怎样争取社会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也发表了看法。整个调解工作进行了整整一个上午,最后二被告同意给付各项费用当中的部分费用以示补偿并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