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三条 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采用书面公告或其他方式在法院公告栏、显示屏或其他方式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告知。
第四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 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
第八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条 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