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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祸事”引发的集体赔偿

  发布时间:2017-08-15 08:50:51


    近日,松花江人民法庭接到刘某立案,状告农场老七楼56户业主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坏修复和人身伤害医疗费用合计5.8万元,这是法庭首例集体赔偿案,案子的起因还要从一场“飞来祸事”开始说起。 

    最近一段时间接连出现大风天气,农场职工刘某开车途经农场外环西路老家属楼南侧路段时,住宅楼南侧东头一个屋面落水口铁质漏斗年久失修,被大风刮落,刚巧砸在行驶中的刘某车上,导致刘某奥迪轿车前车顶损坏,前风挡玻璃破碎,刘某本人头部划伤,由于刘某临危不乱,及时停车没引起次发事故。 

    事后据了解,涉事的住宅楼为工厂家属楼,建于1999年,该楼产权改造归了个人,产权登记56户,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落水斗是从其东侧的外墙屋檐上脱落的。 

    发生事故后,刘某将5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建筑物的落水斗是该建筑物整体防水的功能构建,是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56户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楼并履行安全管理的义务,但由于该楼落水斗疏于维护导致其脱落致周某轿车损坏,身体损伤,56名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法庭开庭审理期间,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有异议,该楼房是工厂家属楼,建设单位工厂,交工以来外墙部分从来没人动过,即使掉落也是承建的质量问题,和业主无关;再者掉落的一个重要诱因是大风,是自然原因造成,属不可抗力,刘某在恶略气候下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第八十五条:“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楼房虽然是原依兰收获机厂承建的职工家属楼,但依兰收获机厂解体时已进行产权改造,所有权转移为个人所有,主体责任毋庸置疑,至于是否是质量问题,该建筑物建于1999年,根据行业标准,屋面防水的保修期是五年,这就意味着过了保修期,某些部位需要必须的检查和修缮,作为防水的一个部件,落水斗脱落显然是没有及时修缮造成的,本案5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屋面落水斗发生脱落致刘某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把落水斗脱落归结为不可抗力,事实是当时虽为大风天气,但没有达到刮掉建筑设施的程度,落水斗掉落只是个例,其主要原因是年久失修,显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范畴。作为该楼房的56户所有人和管理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是正确的,由于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56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庭调解后,居民对业主共同担责懂得了更深刻的道理,集体利益要集体共同捍卫。他们认识到,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住宅楼附属物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的义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居民,当我们发现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应该懂得去维护,集体的利益需要每个人拿出主人翁精神,用集体智慧去解决去保护。

责任编辑:刘越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松花江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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