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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两级法院协同执行,破解执行难题

  发布时间:2018-08-12 22:05:37





    2018年8月9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协同辖区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行案件1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协同执行,促进了辖区内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了执行质效,使得一起历时三年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杨某、张某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黑高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农垦中院)申请对韩某、张某某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所在地属于我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农垦中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16)黑8105执307号。申请执行标的:1、杨某、张某给付韩某、张某某货款780071元;2、韩某、张某某搬出哈尔滨农垦香坊华美园食品厂(以下简称华美园食品厂);3、韩某、张某某将《承包自营经济区土地发展养殖业合同》原件交付给杨某、张某。

    杨某、张某已将货款70余万元交给农垦中院,但韩某、张某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从华美园食品厂搬出,我院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公告,要求韩某、张某某2017年10月12日前搬出该厂,但韩某一直在该厂居住。2018年7月11日我院执行员朱永宽、王晓虎再次到该厂执行,限定韩某于2018年7月23日前搬走,到期仍不履行。鉴于此案的执行难度和复杂情况,由我院单独执行确有困难,请求与农垦中院协同执行。

    在执行前为确保顺利执行,我院事先制作协同执行方案,确定执行人员分工及职能、执行实施步骤、应急预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出动执行人员3人,法警3人,宣传人员1人,警车2辆。农垦中院携带执行单兵设备即赴执行现场。到达执行地点后,执行员手持单兵终端,将现场执行画面实时传输到农垦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执行现场和执行工作情况,在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开展工作。

    最终,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财产进行执行,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封存,韩某、张某某带离个人物品迁出,本案案款向杨某、张某交付。

    本案的顺利执结,充分说明对于疑难、复杂及长期未结案件发挥协同执行的优势,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协调和统筹,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是有效破解执行难的一种可行方式。

责任编辑:刘越    

文章出处: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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