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现年12岁,在2周岁时其父母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经双方协商王某由其父亲抚养。王某的父母离婚后,王某一直由奶奶抚养,其父并未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王某的生父母均已再婚,并都在本地居住,现原告以奶奶身体多病,经济困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给付抚养费和上学所需费用。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王某生母为共同被告,判决原告的亲生父母共同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和上学所需费用。
此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其焦点是王某生母是否应追加为被告,与其生父共同承担王某的抚养费和上学所需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做父母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虽然王某的父母在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但父母任何一方与子女的关系都受法律保护,父母双方都有教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所以说,此案应追加王某的生母为被告参加诉讼,王某的生母也应按法律的规定,负担王某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