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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是最大的“尊重”

  发布时间:2019-04-28 22:01:45


    尊重即是照顾他人的体面,不伤及或不严重伤及他人的不满足本性的行为。而法院司法警察的尊重却不同,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就是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尊重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安检作为法院对外的第一道安全线,担负着安全检查、接待引导的重要工作。法院安检不仅是为了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更是为了保障来访群众的安全。“法院是各种矛盾纠纷的汇集和化解之地,法院工作具有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事找警察变成了有事找法院,认为法院可以解决一切矛盾,造成了当事人都是带着情绪进入法院的,很容易出现当事人情绪失控,拳脚相加。如果当事人带着管制物品、限制物品,就会出现受伤流血事件,更严重会出现伤亡事件。因此,宁愿麻烦一些,繁琐一些,也要检查的仔细,在生命面前,一切的小心谨慎都是应该的,生命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测规则》(法发【2004】14号)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近年来,在法院发生了多起恶性伤害事件,不仅针对诉讼参与人的,也有针对法官的。2016年9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法院门前发生爆炸事件,造成了一死两伤的恶性事件。一场普通的诉讼离婚官司,却发生了这样的惨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妻子程某某在前往参加庭审路上相遇,王某某引爆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王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与一路人受伤。

    2015年9月9日9时50分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合议庭在法院内公开宣判一案件时,因一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满突然拔出携带的尖刀,刺伤四名合议庭成员,其中两名法官伤势严重,一名被刺到心脏。

    2013年4月19日,广东省某梅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刚开始,被告突然向原告丢出自制爆炸物,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又在原告身边引爆另一爆炸物,致原告死亡,原告姐姐受轻伤。被告在逃避过程中被当场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其实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院都会实行严格的安检制度。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爱荷华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均要求查验来者的身份证照,甚至需要解开皮带和脱鞋检查,爱荷华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还禁止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入内。奥地利法院的安检标准中连指甲锉都被视为危险物品。澳大利亚法院的安保人员有权利对相关人员进入法庭前进行搜查、登记身份信息、拒绝携带危险物品的人进入法庭,还可以禁止进入法庭的人员携带武器、使用未授权的录制或传输设备。还有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亦是如此。为什么这些发达国家法庭也会严格安检呢?2012年1月11日德国的达豪案。在一场刑事庭审中,55岁的被告人不满判决结果,在法庭枪杀了检察官,并企图射击法官、律师和旁听人员但未遂。此案后,德国多州加强法院安全保护措施。2009年的奥地利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名57岁的男子因不满离婚判决,酒后冲入法院,射杀一名工作人员。

    国内上海法院2018年全年共查扣8万余件违禁物品,昆山法院2018年全年共查扣1258件违禁物品;国外奥地利2010年全国法院共扣押374把枪支、39862件锐器和112020件其它危险物品;2011年,德国黑森州全年共扣押2400把枪支。

    当前,许多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性格偏执的当事人难以接受,他们就会迁怒于法院,法庭成为他们的发泄场所,法官、当事人、人民群众都有可能是他们的目标。所以对生命的尊重,就是保护它不受到侵害,而安检就是法院司法警察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责任编辑:赵玲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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