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院执行 -> 执行动态

执行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

  发布时间:2011-10-26 15:57:49


    当初桂荣激动地接过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再一次给付的一万元钱时,她热泪盈眶,梗咽地说了句:“谢谢!谢谢你们了……!”

    2009年初,肇源县新站镇的初桂荣因人身损害侵权造成自己高位截瘫,将被告黑龙江省龙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41,157.67元。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干警做了大量的执行工作,但因被执行人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屡陷缰局,难以完全执结。2009的9月15日,初桂荣被她的丈夫王立江抬到农垦中院上访。上访的理由是要求绥化农垦法院执行局继续给她执行剩余的赔偿款。执行局的干警此时正在肇源县执行该案,接到电话后就马上驱车赶往哈市。与此同事,绥化农垦法院院长张立国也赶到中院处理此事。在院长张立国、执行局长高文有的耐心解释、劝导下,初桂荣同意回家等候执行局的执行。院长张立国见申请执行人初桂荣身患重病,又无钱医治,马上决定让执行局筹借一万元垫付执行款,交付初桂荣先去看病,以免耽误病情,随后又打车将初桂荣送到哈市中医院治疗。2010年5月10日,当得知初桂荣医疗费用用完,又要再一次到农垦中院上访的消息时,执行局又主动到其家中,干警筹款为其垫付了一万元继续治疗费用,从而出现了开篇的一幕。

    “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现象。如何在执行工作中即保障法律效果,实现司法公正,又关注社会效果,将能动司法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贯彻到执行实践工作当中,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执行局即坚持依法执行,又张驰有度,个案分析,妥善处理,特别是在当事人为弱势群体的重点、难点案件上,做出了大量的积极工作,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形成规范、良性的互动关系,追求 “和谐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陆垚    

文章出处:北大荒法坛    


关闭窗口